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模板) - 鸿海伟业生活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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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2:03:59编辑:五短身材网浏览(72)

    本文目录一览:

    • 1、婚育证明在哪里开
    • 2、婚育证明
    •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
    •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 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婚育证明在哪里开

    1、已结婚的是社区居民的,拿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到社区要社区出具婚育证明(社区盖章),再拿到户口所在街道盖章就可以。2、在外地居住但是没迁户口的话,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法律分析:1、已结婚的是社区居民的,拿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结婚证到社区要社区出具婚育证明(社区盖章),再拿到户口所在街道盖章就可以。2、在外地居住但是没迁户口的话,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般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机构去办理。

    1、所需材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节育证明。

    2、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3、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5、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6、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法律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

    婚育证是指:在出具证明时要写清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婚育证的作用是证明流动人口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婚育证明办理对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求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通常我们办理结婚证明,尤其是在外地申请生育医保的都会要求流动人口证明,这个人口证明的办理得去你的出生地办理,下面具体来看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是便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免费向流动人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咨询、避孕药具、孕情、环情、病情检查,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居住一个月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要求育龄妇女(15—49岁的女性人口)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般是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机构去办理。

    1、所需材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结婚证;节育证明。

    2、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属未育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生育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生育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3、办理部门:先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再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4、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申请。工作人员核实原件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5、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街道计生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6、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2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哪里办

    1、未婚的对象可以到户口所在村(居)委会计生办拿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两张,填好后村(居)计生办加意见和盖章,之后到镇计生办办理;

    2、已婚的'对象可以到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计生办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女方到镇计生服务所做查环查孕后,填好申请到村(居)委会计生办加意见和盖章,之后到镇计生办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二、办理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三、办证流程

    1、本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备案。

    2、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审核,对提供资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现居住地对未持有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发给当事人《限期补办婚育证明告知书》,并限期在一个月内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可为以下人员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四、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第三条 《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第四条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未按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三)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FormatImgID_1#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第七条 发证机关应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婚育证明》工本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第九条 《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条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 *** 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后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二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FormatImgID_2#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程图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或者有其他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确定格式并在全国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十九条 《婚育证明》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2001年3月1日后作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可以在异地办理吗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异地办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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